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10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韩店镇东白村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NDBGA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社区逸秀新村46栋华富锦大厦1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E53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人深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程序。本院认为,本案需终结执行,根据异议结果再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81执10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