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财保87号
申请人:深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社区逸秀新村**华富锦大厦14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E53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
申请人深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上***委员会申请仲裁,上***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案号为【2020】**字第505号。申请人深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上***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8,564.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委员会将申请人深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12月4日提交本院。申请人深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价值人民币808,564.8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根据其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12276003901118763868)。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8,564.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晏露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