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02民初3647号
原告:河南中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河南合作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国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莉、任园园(实习),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北线与经六路交叉口标准厂房第****/div>
法定代表人:詹昭。
原告河南中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尚公司)诉被告新乡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愿景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莉、任园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愿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作为招标人,原告按被告要求交纳了履约保证金150000元,但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合同,也不退还原告的各项费用和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
被告愿景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中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8日,中尚公司向愿景公司支付投标履约保证金150000元,按照愿景公司发布生产线项目招标公告进行投标。2019年2月26日,愿景公司向中尚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及中标公示,决定由你单位中标。中尚公司中标后,愿景公司未按约与中尚公司订立合同,也未退还履约保证金150000元。2020年7月3日,中尚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愿景公司公开招标并依据中尚公司的投标内容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该行为应视为向中尚公司做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愿景公司向中尚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按照招标文件以及法律规定与中尚公司订立合同,且扣留其保证金未退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中尚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中尚公司要求愿景公司退还保证金,并自保证金交纳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中尚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新乡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河南中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该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新乡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新生
审判员 林 铎
审判员 裴梅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