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

***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23民初353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罗田县供电公司、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七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