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

湖北兴胜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3民初2814号
原告:湖北兴胜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胜利镇洛家畈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94TBU9N。
法定代表人:方文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念平,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峻山,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西门义水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180561082F。
法定代表人:肖国珠,该工程处处长。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湖北兴胜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兴胜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兴胜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兴胜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湖北兴胜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奇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