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171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龙华中大道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74196137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九江职业大学,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0049142005X9。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九江职业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其它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九江职业大学名下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