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15699号
原告:**,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金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水城县城龙华中大道2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金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0元,减半收取计48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粟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