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171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龙华中大道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74196137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九江职业大学,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0049142005X9。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三原告与被告金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九江职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三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4元,减半收取3802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