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金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171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龙华中大道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74196137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九江职业大学,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0049142005X9。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三原告与被告金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九江职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三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4元,减半收取3802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