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执行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龙华中大道**,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江西省吉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水劳人仲字[2021]第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伤补偿金等劳动争议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3692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