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

惠民县小***砂石料购销中心、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621民初1839号
原告:惠民县小***砂石料购销中心,经营场所惠民县孙武街道车站路(热电厂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1MA3RYFT08H。
经营者:崔桐,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23970W。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鹏,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奎,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杭州南路30号新昊花园19号楼02户(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180266218。
法定代表人:冯遵山,经理。
原告惠民县小***砂石料购销中心与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民县小***砂石料购销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鹏、杨金奎、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遵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民县小***砂石料购销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材款136288.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一将承建的惠民县福苑社区居民楼工程分包给被告二,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水泥、沙子等建材,共计欠原告货款136288.5元。被告二项目负责人赵鹏等对上述欠款予以确认,但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支付,无奈诉至法院。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是诉讼主体错误,答辩人承建了惠民县福苑社区项目,并于2020年8月与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月,答辩人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答辩人并非是买卖合同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无相识,无合同关系无业务往来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系诉讼主体错误。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根据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公司与答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杨金奎。根据答辩人与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五条约定:发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杨金奎,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为赵鹏。被答辩人自述是与赵鹏进行联系,赵鹏并非答辩人职工,无权代表答辩人对外签署合同,或者对外进行意思表示,因此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应支付货款及利息。三、答辩人不应支付本案诉讼费,根据第一条第二条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均与答辩人无关,要求答辩人支付本案诉讼费用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望贵院依法裁判,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货款是我们这边赵鹏签收的,同意付款。现在建设方资金一直没给我们支付,建设方支付给我们资金以后我们就支付原告。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12月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惠民县何方街道香翟等三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福苑社区)标段二工程施工。2019年5月31日,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赵鹏为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权限是“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接的惠民县何方街道香翟等三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福苑社区)标段二项目经理,我公司以劳务分包形式予以合作,委托代理人在工程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受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签订合同、施工、结算及收款等)所有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2020年8月,赵鹏作为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分包范围:惠民县何方街道香翟等三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福苑社区)标段二建筑、结构等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的装饰装修部分及装饰装修施工相关工作(不限于图纸范围工作内容,发包人有权增减其施工内容)。原告从事砂石料等建材生意,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至2021年9月2日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水泥等砂石料。2021年9月6日,赵鹏与原告方签署砂石料对账单,共计欠原告货款136288.5元,该货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36288.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该货款,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关于违约损失计算,原告与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其计算方法,故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22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与原告签署买卖合同,也没有与原告进行对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与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建材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民县小***砂石料购销中心建材款136288.5元及利息(以136288.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惠民县小***砂石料购销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由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俎永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亚西
书 记 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