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26民初463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杭州南路30号新昊花园19#楼02户(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振业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建公司)、被告济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统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统建公司向***支付工程款6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令长远公司在欠付66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统建公司、长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与统建公司于2018年5月4日签订《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统建公司将商河长远某住宅小区1#、2#、3#、5#楼及车库安装工程发包给***,合同价款为2573391元,工程完工后就剩余工程款多次向统建公司主张未果。2022年10月27日经结算,长远公司向***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尚欠***66万元,计划2022年11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1月15日前付清,但至今未履行。 统建公司辩称,一、统建公司与***不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在长远某项目一标段实际消亡,根本没有履行,应依法驳回。依据民法典建设施工合同及劳务合同规定履行要素,***直接受长远公司管理,履行合同约定(见证据六、证据七),并且未完成标的物。长远公司给他出具的证明中明确了他们的合同关系并且给***出据了欠款数额,这充分说明统建公司与***无任何合同关系。与***的合同是长远公司认定价格的一个依据罢了,证据七详细说明了他们履约关系按比例付款。由于资金原因,2019年3月中旬开始,统建公司与长远公司达成退场基本协议,统建公司与长远公司解除施工合同(见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原与统建公司签订的各班组及供应商签订的各项合同全部作废,根据统建公司与长远公司的协议约定,所有各班组及供应商由长远公司择优使用及签订合同。原欠付各班组及材料供应商的人工、材料等费用由长远公司负责支出或代扣代缴,与统建公司无实质性关系。统建公司撤场后,继续施工班组及继续供材的材料供应商由长远公司负责,与统建公司无任何关系。证据五说明,统建公司所有管理人员退场,更不存在管理关系,合同已实际消亡。二、统建公司不欠***任何费用,不承担任何费用,依据证据一、证据二及证据三,***班组已经按照长远公司要求施工及被管理,可以详查***与长远公司提料手续及付款证明,(证据七)最终结算由长远公司出具,更加证明统建公司与***无合同关系,不认可此价款。按合同法原则,长远公司与***是真正的履约关系,证据七中长远公司直接付款给***指定账户总计1551056.87元(证据六中也明确)证据六中明确长远公司尚欠***工程款66万元,所以统建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长远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4日,青岛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商河长远?某住宅小区1#、2#、3#、5#及车库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发包形式为包清工。第一条工程内容:1、工程图纸内的强电系统、弱点系统、消防弱电系统(预留预埋)、采暖系统、通风系统(预留预埋)、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消防水及喷淋系统(预留预埋)的安装工程,具体施工范围为室内所有安装工程至外墙1.5米处,雨水及空调冷凝水排水立管、燃气管道的孔洞预留也在施工范围内。2、成品保护。3、与安装分项有关的所有工序,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第二条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主楼62元/㎡(劳务+耗材)、车库57元/㎡(劳务+耗材)计价。面积:1#(5614㎡)、2#(12930㎡)、3#(5614㎡)、5#(9121㎡)楼共计33279㎡、车库共计8949㎡,合同价款为2573391元。第三条工期:开工日期为2018年5月4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第四条拨款方式:乙方各分项施工完毕后,由甲方组织进行实体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单体工程拨款,主体阶段完成十层后支付价款的10%,主体封顶支付价款的10%,主体验收合格后支付价款的10%,装饰阶段给排水采暖系统完成后再支付价款的20%,电气穿线、开关插座完成后支付价款的20%;车库安装工程主体完成后支付价款的20%,给排水采暖系统完成后支付价款的30%,电气系统完成后支付价款的20%;主楼及车库安装工程竣工质检站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的工程款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合同中甲方盖章处加盖某公司公章并有***等人的签字确认,乙方处由***签字确认。 2022年10月27日,长远公司与***签订《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甲方为长远公司,乙方为***。乙方于2018年5月4日同某公司签订的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承揽某项目1#2#3#5#楼及楼下地下车库的水电等安装的劳务工程,合同价款2573391元。经双方确认总产值为2573492.68元。其中:1#2#3#5#楼工程量为2063399.68元[(5614.72+12930.10+5614.72+9121.10)*62];地下车库工程量为510093元[8949*57]。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为2109418.28元。其中:1#2#3#5#楼工程量为2007399.68元(剩余尾活:给水、暖气等立管未安装、冷热水表对接未做、层间楼板未封堵、桥架板孔未封堵等工程量,后由**同完成56000元,发票在某公司);地下车库工程量为102018.60元(完成产值20%,甲方已经全部支付乙方)。甲方于2019年3月份至2021年9月份共计支付乙方1551056.50元,尚欠558361.78元。乙方提出施工过程中签证约108000元(甲方未予认定)。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并确定,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66万元,均为扩大劳务费(工人工资)。甲方计划2022年11月15日前支付乙方10万元,剩余款项根据项目解封情况于2023年1月15日前付清。同时,乙方承诺乙方及所属工人不得信访等。甲方长远公司加盖公章、***签字确认,乙方***(签字并摁手印)。 另查明,长远公司已向***支付涉案工程款1551056.5元。青岛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更变名称为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统建公司提交:证据一、统建公司与商河某住宅小区账目及物资平衡交接一览表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统建公司与长远公司达成退场协议。证据二、长远某一标段项目部、各班组及供应商联合通知一份,拟证明统建公司与长远公司都通知***解除合同。证据三、济南长远某一标段施工会议一份(2页),拟证明在施工期间,长远公司直接管理各项目组。证据四、商河某一标段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此内容明确规定各施工班组与长远公司实际是合同关系。证据五、全员退岗通知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全部退场,***班组不在统建公司管理之内。***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关于证据一虽系复印件,但加盖有长远公司、统建公司公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因证据一内容无法证明其主张,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证据二、***对其真实性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统建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通知已向***送达或告知,且***表示未见过该通知,即使该通知已经送达***,也不当然对***产生约束力,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证据三,该会议记录无相关到场人员签字确认,内容亦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且***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关于证据四,该证据虽系复印件,但加盖有长远公司、统建公司公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证据五,该证据所载内容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且***对此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要求统建公司、长远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66万元及利息是否应当支持。 本院认为,统建公司虽与***就长远公司开发的商河县某小区的涉案工程签订了《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就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计价方式、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但***后与长远公司就其与统建公司签订的上述安装工程协议书中所涉施工工程签订了协议(证明),该协议对***的施工内容、施工工程量、施工总价款及长远公司已支付给***的工程款数额等进行了确认,并在该协议(证明)中确定,长远公司尚欠***工程款66万元,亦就长远公司的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根据***与长远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证明)的内容,结合长远公司也已向***支付了协议中载明的涉案工程款1551056.50元及统建公司并未在上述协议(证明)中签字或盖单确认的事实,本院认定,实际履行安装工程合同的双方为***与长远公司,***虽为个人,但长远公司亦应向***支付补偿款,长远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在协议(证明)中的约定向***支付工程款,对***要求统建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与长远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中就长远公司所欠66万元,约定长远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根据项目解封情况于2023年1月15日前付清,现***要求长远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6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利息,***主***以工程款6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认为,***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协议(证明)载明的支付日期,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应为2023年1月16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6万元及利息(以6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被告济南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