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6429号
原告: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康路766号***苑6号楼2-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济南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杭州南路30号新昊花园19#楼02户(别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统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7元,由原告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