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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水集街道隋家屯村民委员会、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民终7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莱西市水集街道隋家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隋迎辉,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焕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兴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文钢。
上诉人莱西市水集街道隋家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隋家屯村委)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公司)、郝兴祝、丁磊、倪文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隋家屯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坚夫,被上诉人福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焕全,被上诉人郝兴祝、倪文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隋家屯村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福德公司、郝兴祝、丁磊、倪文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隋家屯村委为三分包人郝兴祝、丁磊、倪文钢支付的款项,包括代付的人工费、分包人支取的工程款、维修费等,一审认定上述款项与本案无关,错误。上述款项的支付,每一张凭证上无一例外都有分包人的签字确认,是福德公司应当承担的付款范围。一审认定上述工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明显错误。2、关于郝兴祝、丁磊、倪文钢收取福德公司工程款数额问题。福德公司提交郝兴祝、丁磊、倪文钢出具的收款收据,但分包人对此并不认可,均称实际未收到这么多款项,其中,郝兴祝认可只收到70多万元,倪文钢认可只收到90万元。上述收据涉及金额每人都在600万元以上,该数额超过分包人的结算净值,不符合常理。从证据角度看,福德公司应当提交付款记录。在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一审未进一步核实,仅凭福德公司的收据就直接认定郝兴祝、丁磊、倪文钢足额收取了福德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超额)。3、一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错误。隋家屯村委与福德公司提交了笔迹相同的两份合同,但是福德公司提交的合同中增加了许多内容,这些内容对隋家屯村委不利。应当认定隋家屯村委持有的那份合同的效力,对福德公司擅自增加的内容不予认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在××欠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是允许的。本案中,隋家屯村委直接支付郝兴祝、丁磊、倪文钢工程款,代为支付维修费、人工费等,都是抵顶工程款的,对此,郝兴祝、丁磊、倪文钢均予以认可,且在所有付款凭证上签字确认。一审抛开该事实,径行判决隋家屯村委支付福德公司工程款,错误。三、一审认为隋家屯村委对涉案分包人的付款涉及的工程与福德公司承包的工程没有关联性是错误的。双方结算是在2011年9月份,后期部分付款发生在2012年和2013年,所以一审对付款和福德公司涉及的工程没有关联性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工程结算时工程款尚未付清,后期的维修费都是发生在双方结算之后。安装太阳能不属于工程范围,但是在维修过程中造成业主已安装太阳能的损坏,为业主维修产生的费用。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福德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1、一审开庭时已组织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质证。2、福德公司与郝兴祝、丁磊、倪文钢系内部施工合同关系,且分别签订包工包料承包合同,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福德公司支付郝兴祝、丁磊、倪文钢除了上缴福德公司6%的管理费和国家规定的6%的税费外,剩余部分福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跟××进行了结算。在合同履行期间,郝兴祝、丁磊、倪文钢分别从福德公司处领取了以下款项:分十次支付丁磊现金及工程材料折款共计6768943.05元;分六次支付倪文钢现金及工程材料折款共计6148040.10元,分五次支付丁磊现金及工程材料折款共计6101952.09元。每次领取现金及工程材料折款时,郝兴祝、丁磊、倪文钢均在收据上签字、捺印,并在一审庭审中予以确认。3、双方于2011年9月25日经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审计,对涉案施工合同进行了结算,并出具结算定案书。2011年9月26日,双方又签订工程结算协议,并载明确认无争议工程款及有争议的工程款。至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隋家屯村委依据结算协议先后于2015年11月、2016年2月3日支付福德公司1000951.55元工程款。隋家屯村委尚欠福德公司无争议工程款2743924.88元,其中270万元工程款根据隋家屯村委的要求出具了税务发票。隋家屯村委法定代表人隋迎辉亦在该税务发票上签字确认。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郝兴祝、倪文钢共同辩称,涉案工程是福德公司承揽后转包给郝兴祝、丁磊、倪文钢三人,我们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我们给农民工出具了劳务费的欠条。因为福德公司拖欠我们的工程款、劳务费引发农民工上访,当地街道、村委为了平息上访,根据我们三人出具的劳务费欠条代福德公司垫付了相关的劳务费。隋家屯村委垫付的农民工劳务费都是我们三人进行涉案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劳务费,应从隋家屯村委拖欠福德公司的劳务费中予以抵扣。隋家屯村委的上诉理由成立,应改判支持隋家屯村委的请求。我们三人给福德公司签字确认的收款情况是无效的,我们未收到上面记载的款项,只收到很少的款项。
丁磊未答辩。
隋家屯村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德公司立即还清隋家屯村委垫付的农民工工资2633077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2、诉讼费由福德公司承担。
福德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隋家屯村委清偿工程款3180934.88元;并判令隋家屯村委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年20%的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隋家屯村委承担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4月28日,隋家屯村委(发包方)与福德公司(承包方)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隋家屯新区住宅楼(三期);工程地点:青岛路西、北京路北。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建筑面积:13-1#、13-2#、15#、16#、17#、18#。结构特征:砖混。二、工程承包范围:1、基础工程;2、主体工程;3、电气工程;4、给排水工程;5、采暖工程;7、楼地面工程;8、内墙抹灰工程;9、外墙工程;10、防水工程;11、门窗工程;12、消防工程;13、室外管网工程;17、装饰装修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9.4.28号;竣工日期:2010.12.18。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币种人民币;合同总价按实结算。八、承办人承诺,××向××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承诺,××向××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2009年4月28日,××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隋家屯村民委员会(盖章),法定代表人隋迎辉(盖章);××: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邹焕全(盖章)。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三、××与××8、.2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竣工交付前由乙方负责,竣工交付后甲方负责。31竣工结算31.3工程结算审核时约定:××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贰拾日内与乙方到审计部门审计。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2违约责任,××违约的其他约定:如交工后十五日内不能付总价的97%,每拖欠一天,违约金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赔偿(但隋家屯村委提供的合同中该条款是空白)。福德公司(乙方)提供了与隋家屯村委(甲方)盖印确认的附加条款,主要内容:1、本工程造价采用按实结算方式。;2、甲方供应给乙方建筑、安装工程材料,施工单位随用随领不得超领外用,经发现双倍罚款,甲方供应给乙方的材料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应的材料必须供货及时,数量足。甲方供料到工地后,按乙方签收单为准。若因甲方供料不及时或不合格,造成乙方工程停工,甲方承担乙方全部损失,工期相应顺延;3、甲方供应乙方材料时,必须随货提供材料合格证、准用证及备案证,若甲方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4、付款方式:(1)工程竣工后,15日内甲方将工程款拨到总造价的97%,剩余3%作为保证金。(2)工程施工中,甲方有资金情况下,按形象进度拨付。(3)因本工程为垫资工程,乙方按工期交付工程,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1%作为奖金给乙方(此奖金不在工程总造价之内)。5、若因甲方施工手续不齐全,造成乙方被建设主管部门停工,甲乙双方主动积极配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双方协商工程工期相应顺延。6、因为基础工程施工甲方要求乙方不安装塔吊,所有甲方给予乙方六个楼座基础毛石砌体、砼浇筑工程28元/立方米的补偿,并扣除塔吊垂直运输费用,按一标准层计算。7、木材:模板材按1500元/立方米计算。8、甩项工程:甲方双方根据施工情况及签订单协商定。2009年4月28日。双方盖章确认。
同日,隋家屯村委(××)与福德公司(××)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属乙方承包工程内,水、电、暖,接通知后48小时内开始修复,如乙方不管,甲方将自行安排,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坏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预留,本工程竣工结算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
2010年1月29日,福德公司代表王书原(甲方)与郝兴祝(乙方)签订《内部合同》,约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按期开、竣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名称:隋家屯新区住宅楼三期16#、18#楼;工程范围:土建、水、电、暖安装;工程结算方式:按实结算。二、工程地点:青岛路路西、北京路路北。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建设方供料由公司派人与乙方统一办理手续)。该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材料和机具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和租赁。四、工程开竣工时间:根据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工期提前15天。五、工程质量:合格。六、工程上所有乙方自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准用证和化验单。否则不准用在工程上,因工程上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七、乙方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公司配合乙方,搞好工程结算工作,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提供一套完整的技术资料交公司存档,并提供一套完整的技术资料交有关部门存档。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工程决算书交公司一份,否则不拨付剩余的工程款。八、乙方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工期、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作出施工组织设计上交公司。公司将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上的内容检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奖罚。十一、乙方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积极搞好施工现场的标准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确保施工现场无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机械设备清洁无污,无打架斗殴现象,做到工完场清。如以上有任何一条违反,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十二、资金分配:本工程乙方按税前总造价向公司上交承包费6%,税金按国家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由公司扣除统一上交。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必须由公司财务科直接到建设单位开单支取,(乙方不得私自向建设单位支取,否则出现一切问题公司概不负责,后果自负)并按公司规定拿一罚三进行处罚。扣取承包费和税金后,剩余部分由乙方优先保证发放工人工资保障金。直至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工人无上访现象出现,公司调查清楚后,将剩余部分返还乙方。如因拖欠工人工资有上访投诉的,公司将根据拖欠的数额进行双倍罚款。十三、工程拨款:基础砌体结束,按基础造价的70%拨付工程款;三层砌体结束,按三层工程造价的70%拨付工程款;主体结束,按主体造价的70%拨付工程款;装饰工程和水电工程结束,按装饰工程和水电造价的70%拨付工程款(包括甲方供料款在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造价的80%,结算定案后,一年内扣除5%的保修金,剩余部分全部付清。十四、建设方在拨付工程款中,用部分车库、楼房抵顶工程款的,甲方将按拨款及顶房的比例拨付给乙方。十五、每月二十五日前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将完成的工程量及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报公司财务科。”
同日,福德公司还与倪文钢、丁磊签订《内部合同》,倪文钢承建的是隋家屯新区住宅楼三期15#、17#楼;丁磊承建的是隋家屯新区住宅楼三期13-1#、13-2#楼;《内部合同》的主要内容与郝兴祝签订的《内部合同》相同。
隋家屯村委与福德公司签订合同后,福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按照合同要求完工。2011年9月25日,隋家屯村委与福德公司进行了工程结算,经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审计,出具了工程结算定案书三份,其中1:隋屯三期13-1#、-2#工程,建筑面积9445.00㎡,定案价值7047717.54元,核减265039.29元,净平方米造价374.07元/㎡,退甲方供料款3512554.08元,结算净值为3535163.46元(7047717.54元-3512554.08元);2、隋屯三期15#、17#工程,建筑面积8656.00㎡,定案价值6419775.71元,核减472576.63元,净平方米造价417.37元/㎡,退甲方供料款2806019元,结算净值3613756.71元(6419775.71元-2806019元);3、隋屯三期16#、18#工程,建筑面积8308㎡,定案价值6338729.64元,核减484799.96元,净平方米造价371.98元/㎡,退甲方供料款3248248.70元,结算净值为3090480.94元(6338729.64元-3248248.70元)。
2011年9月26日,隋家屯村委与福德公司共同出具结算证明,内容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隋家屯村民委员会(下称甲方)与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关于隋家屯新区住宅楼三期工程工程款结算协议。2009年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为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隋家屯村民委员会垫资建设隋家屯新区住宅楼三期工程,经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审计并经甲乙双方认可工程总造价定案值为19807642.89元,扣除甲方材料款10013933.81元,扣除外墙保温款788707.65元,结算净值为9005001.43元。截止到2011年9月26日,甲方已付给乙方工程款4193115元(以发票为准),现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4811886.43元,另外按合同约定甲方应按工程总造价1%付给乙方奖金数额为198076元(19807642.89元*1%)。以上合计甲方尚欠乙方5009962.43元,其中甲乙双方均无争议的工程款数额为4544876.43元。对该部分工程乙方可随时向甲方主张权利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余工程款465086元,对该部分工程款甲方有异议,请求进一步协商核实后履行还款义务。甲乙双方同意对该部分工程款进一步协商核实,甲方对该部分工程款核实的数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限不超过2015年12月30日,否则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双方盖章确认。
福德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陆续付给丁磊、倪文钢、郝兴祝工程款。具体付款情况如下:1、福德公司分十次付给丁磊工程款6768943.05元,每次领款时,丁磊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盖手印,予以认可。2、福德公司分六次付给倪文钢工程款6148040.10元,每次领款时,倪文钢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盖手印,予以认可。3、福德公司分五次付给郝兴祝工程款6101952.09元,每次领款时,郝兴祝在收款收据上签字、盖手印,予以认可。
2014年7月16日,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与隋家屯村委共同出具付款证明,内容如下:”付款证明隋家屯村委与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施工隋家屯三期公寓楼。丁磊、倪文钢、郝兴祝三个施工队建设隋家屯三期公寓楼,按照协议由隋家屯村委拨付工程款给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再由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拨付给三个施工队,因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拖欠三个施工队农民工工资,引发上访,为了社会稳定,经市信访局、水集街道、村委会研究决定,由村委会直接支付徐桂则等工人工资。其中人工费2633077元、维修费465086元、小计3098163元,三期外墙涂料882499.4元。此支付的款项未开具税务发票,因工人形成上访,办事处决定由村委垫资支付工人工资,没有通过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所以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不予认可。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盖章),隋家屯村委(盖章),2014年7月16日”。
2015年7月17日,因隋家屯村委未给付剩余工程款,福德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隋家屯村委给付工程款3744876.43元。后福德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撤回起诉。2015年11月,隋家屯村委通过中国银行付给福德公司工程款500951.55元;2016年2月3日,隋家屯村委通过中国银行付给福德公司工程款50万元;福德公司同时给隋家屯村委出具了发票。
2016年4月27日,福德公司给隋家屯村委出具发票三张,共计工程款270万元,隋家屯村委法定代表人隋迎辉在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上签字确认,但隋家屯村委没有给付该款。
2016年8月18日,隋家屯村委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福德公司立即还清垫付的农民工工资2633077元。
一审庭审时,隋家屯村委提交以下证据:1、付款证明一份,内容如下:”因部分住户多次要求福德建筑公司施工方对三期楼房维修,福德建筑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隋家屯新区物业人员的陪同下,实地查看,但施工方迟迟不到位。后经两委研究决定,由物业安排人员维修,维修款从福德建筑公司工程款中扣除:隋克志(电费)700元。13-1#楼、13-2#楼人工费28350元、材料费82226元,维修费认可,丁磊(签字);16#楼、18#楼人工费、材料费(数额不清),郝兴祝(签字)维修费认可;15#、17#楼人工费26520元、76919元,倪文钢(签字)维修费认可”。2、为证明付款的事实,隋家屯村委提供付款凭单、明细表,证明给付维修款,其中明细表中载明以下几种支出情况:1、载明真空管、太阳能6个、600元;太阳能16个、1600元……2、2012年5月18日、5月23日、5月28日、6月2日支出三期工程维修工日,支款人均为解龙汉,隋迎辉签字同意。3、15#、17#楼维修室内(5户)11900.00元,楼梯口及阁楼泥子5830元,合计17730.00元,马祥成,2012.10.11。4、付款凭单:支款户名隋正熙,摘要付维修楼顶料款(15#、17#楼倪文钢)8900元,2013年10月8日。5、2013年5月10日,15#、17#楼维修明细,厨房污水管、开沟拉线、卫生间漏水、楼顶维修合计8900元。6、15#、17#楼工程款伍拾玖万零玖佰零柒元,计590907元,(房屋抵顶工程款,倪文钢收)倪文钢,2012年4月26日,隋迎辉、隋克进。7、收到隋家屯15#、17#楼工程款叁万元整计30000元整,倪文钢,2012年4月25日,隋迎辉、隋克进。8、收到隋家屯15#、17#楼工程款叁万元整计30000元整,倪文钢,2012年4月19日,隋迎辉、隋克进。9、收到隋家屯15#、17#楼工程款贰万元整计20000元整,倪文钢,2012年1月19日,隋迎辉、隋克进。10、今支隋屯18#楼电工工资大写贰仟元,孔祥龙,2012.6.15,隋迎辉、隋克进。11、今欠隋屯三期隋克胜16#、18#楼人工费大写肆万元正(40000.00元)(室外散水、古力井、化粪池),郝兴祝,2010年7月20日。12、收到隋家屯三期16#、18#楼人工费大写肆万元正(40000.00元)人工费全部付清,隋克胜,2014年1月24日。13、欠隋启熙人工费1430元,租赁费7232元(1430+7232=8662元正),大写:捌仟陆佰陆拾贰元正,丁磊,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月18日已付5000元,尚欠3662元),隋旗熙,2012年5月11日。14、2012年7月17日付款凭单,支款户名隋政熙,付13-2#楼维修款2698元。隋迎辉、隋克进(签名)。15、13-1#楼13-2#楼室内维修(16户),14110元,楼梯口、阁楼、泥子修复8760元,合计22870元,马祥成,2012.10.9号。
另查明,福德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隋家屯村委支付的工人工资等与福德公司是否具有关联性;二、福德公司是否欠丁磊、郝兴祝、倪文钢的工人工资;三、福德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隋家屯村委支付的工人工资等与福德公司是否具有关联性。隋家屯村委与福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福德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按约定时间完工,双方于2011年9月25日在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出具结算定案书,确定工程量及工程价款。2011年9月26日,双方又出具结算证明,证明双方结算后隋家屯村委欠福德公司无争议工程款4544876.43元,有争议的工程款为465086元。至此,说明双方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隋家屯村委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付给福德公司工程款。而隋家屯村委起诉福德公司要求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并提供付款证明予以证实。在隋家屯村委提供的付款证明中,存在下列与福德公司承包工程不符的情形:1、时间不相符,福德公司是在2011年9月25日与隋家屯村委结算,说明其承包的工程已经施工完毕,而隋家屯村委提供的付款证明载明的时间主要是2012年、2013年等,该期间隋家屯村委付出的款项与福德公司无关联性;2、付款证明中载明的施工项目为维修安装太阳能、维修厨房污水管等,与福德公司承包的工程无关。3、隋家屯村委支付工人工资时,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根据施工的工程进度陆续支付。按照常理,工人因索要工资,隋家屯村委应该通知福德公司在场,三方同面,在核实工人工资无误的情况下一次性予以支付。另外,在隋家屯村委给付工资过程中,隋家屯村委未出具上访工人的名单及任何上访材料,也未出具信访局的答复意见等。隋家屯村委只提供其与水集街道办事处共同出具的付款证明,证明支付工人工资及维修费的事实,在该证明中,水集街道办事处只加盖了公章,未注明经办人,水集街道办事处也未出庭佐证,该证据缺乏证明力,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隋家屯村委支付工人工资、维修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与福德公司有关,从付款的收据可以看出,其支付的工人工资、维修费主要是在福德公司结算之后支付的,故隋家屯村委要求福德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维修费证据不足,对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福德公司是否欠丁磊、郝兴祝、倪文钢的工人工资。福德公司承包隋家屯村委的工程施工结束后,即与隋家屯村委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结算定案书,对工程量、隋家屯村委供料款等予以确认。在施工过程中,丁磊、郝兴祝、倪文钢先后从福德公司支款,并给福德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在庭审过程中福德公司提供收据证明丁磊、郝兴祝、倪文钢已经支取了全部工人工资及工程款,而郝兴祝、倪文钢在庭审时并没有提供福德公司的欠款证明,故隋家屯村委及郝兴祝、倪文钢称福德公司仍欠工人工资,证据不足。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福德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福德公司反诉请求判令隋家屯村委清偿工程款3180934.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隋家屯村委与福德公司的结算证明,截止到2011年9月26日,双方均无争议的工程款数额为4544876.43元,对该部分工程双方约定福德公司可随时向隋家屯村委主张权利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15年7月17日,因隋家屯村委未给付剩余工程款,福德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隋家屯村委给付工程款3744876.43元。后福德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撤回起诉;2015年11月,隋家屯村委付给福德公司工程款500951.55元;2016年2月,隋家屯村委付给福德公司工程款50万元,故隋家屯村委尚欠福德公司工程款2743924.88元(3744876.43元-500951.55元-500000元)。这与后来福德公司给隋家屯村委出具270万元的发票,隋家屯村委法定代表人在发票上签字确认相互印证,故对福德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福德公司要求隋家屯村委负担违约金,但双方对此约定不明(双方提供的合同内容约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而隋家屯村委于2011年9月26日与福德公司共同出具结算证明,说明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双方进行竣工结算,故隋家屯村委应从2011年9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负担违约金。
关于隋家屯村委与福德公司结算证明中约定的有争议的工程款465086元,双方约定由隋家屯村委进一步协商核实后履行还款义务,隋家屯村委对该部分工程款核实的数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限不超过2015年12月30日,故福德公司对该部分工程款可另行主张权利。丁磊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驳回莱西市水集街道隋家屯村民委员会对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丁磊、郝兴祝、倪文钢的诉讼请求;二、莱西市水集街道隋家屯村民委员会付给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743924.88元;三、莱西市水集街道隋家屯村民委员会付给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743924.88元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以上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65元,由莱西市水集街道隋家屯村民委员会负担;反诉费16124元,莱西市水集街道隋家屯村民委员会负担14375.5元,由青岛福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48.5元。
本院二审期间,隋家屯村委提交三期工程福德公司与村委对帐明细、支付给倪文钢对款项明细、支付给郝兴祝对款项明细、支付给丁磊对款项明细、直接支付给福德公司款项明细、付款对象及数额汇总,上述证据均系打印件,后附具体支付单据,详见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证明隋家屯村委支付给三个工程队的款项,以及代付的工人工资、维修费、租赁费、电费、材料费均是福德公司所承包工程所涉及的款项。三工程队所承建的隋家屯村委的工程和三工程队与福德公司的内部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完全一致。所涉及直接支付给福德公司的款项,均有福德公司开具的发票,其总数额是6524066.55元。隋家屯村委与福德公司于2011年9月26日签署的对账单,没有包括53万元的第一笔工程款。应当按照隋家屯村委出具的发票为准。
福德公司质证称,隋家屯村委直接付给福德公司款项明细中除了第一项53万元(2010年1月6日18号凭证)系倪文钢承接的隋家屯村委一期工程抵房折款,由于无法开具税票,隋家屯村委的法定代表人隋迎辉亲自出面商量由福德公司出具税票,倪文钢本人缴纳税金,该款与福德公司承接的三期工程拨款无关。对2-11项福德公司予以认可。其他证据缺乏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福德公司不予认可。郝兴祝、倪文钢质证称,对隋家屯村委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2009年4月,隋家屯村委与福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福德公司承包施工涉案工程。合同签订后,福德公司与郝兴祝、丁磊、倪文钢分别签订内部合同,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施工。施工期间,隋家屯村委支付了福德公司部分工程款。工程完工后,隋家屯村委与福德公司委托案外人出具了工程结算定案书,双方共同出具结算证明,对涉案工程的总价款、已付、欠付工程款等事项进行了结算。各方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各自向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即隋家屯村委应按照双方共同出具的结算材料的约定支付福德公司剩余工程款,福德公司再依约支付郝兴祝、丁磊、倪文钢工程款。涉案工程结算后,隋家屯村委与福德公司并未就剩余涉案工程款项直接向郝兴祝、丁磊、倪文钢支付达成一致意见,福德公司亦无涉案工程款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隋家屯村委应依约支付福德公司剩余工程款。
隋家屯村委主张涉案工程因欠发工人工资导致工人上访而代福德公司支付郝兴祝、丁磊、倪文钢等人工费、工程款、维修费等费用2633077元,福德公司应予以返还,并提交付款明细、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福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审查认为,因隋家屯村委与福德公司就涉案工程已结算完毕,隋家屯村委直接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时未经福德公司审查核定同意,其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福德公司欠付工人工资,事后福德公司对此亦未予以追认,其支付相关款项的行为对福德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其要求福德公司返还垫付的工程款、人工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隋家屯村委提交的付款凭证、付款明细等证据不予采信。
至于福德公司与郝兴祝、丁磊、倪文钢之间就涉案工程的结算、付款等问题,与本案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隋家屯村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65元,由上诉人莱西市水集街道隋家屯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遨洋
书记员 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