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瑞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执复28号
复议申请人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福建瑞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科公司)、许淑华、柯景诗、睿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柯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泽法院)(2020)闽0503执异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丰泽法院在执行涉案房产过程中,案外人睿柯公司向丰泽法院提交涉案房产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带租拍卖,实质上是主张其与高科公司之间就涉案房产存在租赁且该租赁关系可排除人民法院在租赁期内对案涉房屋的强制交付。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带租拍卖,且与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睿柯公司就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存在重大争议,执行法院宜将案外人睿柯公司的主张纳入案外人异议程序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相关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的,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本案中,在是否存在租赁关系有重大事实争议的情况下,丰泽法院未将案外人睿柯公司对涉案房产所提的存在租赁合同及要求带租拍卖异议进行立案审查,直接决定带租拍卖,并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租赁关系能否排除执行问题,适用程序错误。本案应发回丰泽法院重新审查。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案外人睿柯公司向丰泽法院提交涉案房产的租赁合同后,丰泽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执行笔录告知申请执行人招行泉州分行:“现租户提出带租拍卖,丰泽法院根据其所提供租赁合同决定对304室进行带租拍卖。”申请执行人招行泉州分行当即表示不同意带租拍卖。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3执异3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 强 审判员 吴梅芳 审判员 陈建宇
书记员 林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