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3执异12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煌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173291。
负责人詹毅,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斐斐,谢晋煌。
被执行人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美花苑16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6112607P。
法定代表人许淑华。
被执行人福建瑞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美花苑16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91710660R。
法定代表人许淑华。
被执行人许淑华,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案外人睿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瑞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11号富力中心C区C1栋2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616733284。
法定代表人葛增祥。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20年7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案涉抵押物即址在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段南侧东美花苑16号楼304号住宅不带租拍卖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婷
审判员 曾毓群
审判员 吕俊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叶雅茹
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