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执恢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东段南侧中骏·国金中心2号楼招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美花苑16幢2楼。 法定代表人:许淑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福建瑞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美花苑16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许淑华,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南,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瑞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瑞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淑华、***执行和解后仍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5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丰泽区××街××段××楼××号楼××幢××号××号××楼,鉴于涉案房产腾空难度较大,变现处置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同意待涉案房产强制腾空后具备财产处置条件时再继续执行。经对被执行人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瑞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淑华、***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瑞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淑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瑞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淑华、***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同意本案先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