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0381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
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被执行人**富,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判决书给付申请人108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62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执行完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巍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夏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