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龙达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81民初4400号
原告: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达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与江苏龙达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东辰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东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46元,减半收取计14523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温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