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民监8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吉07民终16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事实的认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