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上海豪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终5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朱鸿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兴才,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阚文芬,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审被告:上海豪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飞,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军,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胡炜,总经理。
上诉人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兴才、阚文芬,原审被告上海豪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5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4元,减半收取7,892元,由上诉人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晔军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严姚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