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与上海豪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65号
原告:***。
原告:顾金花。
原告:***。
法定代理人:顾金花(系原告母亲)。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盟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安发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宜昌砼富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金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