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9号株洲汽车零部件产业园3.3期13栋6楼。
法定代表人:刘述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五星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苏炼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湘0202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24日、2022年9月5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0年2月21日向株洲市不动产权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株洲市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发现株洲市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和银行账号。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执行上述财产,发现株洲市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5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6月21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9月5日将被执行人株洲市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2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大玄
审判员 尹建刚
审判员 文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