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2民初1645号
原告:***,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90年03月10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户籍所在地:茶陵县,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
被告:***,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
被告:***,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户籍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
被告: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9号株洲汽车零部件产业园3.3期13栋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告***、***、***、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1.26元,减半收取1,645.6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坤齐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