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12民初996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中达路9号株洲汽车零部件产业园3.3期13栋6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株洲市大坪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9:00开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55.98元,减半收取577.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易战国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