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7)浙0281执3156号之五
被拘留人:*国民,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昌盛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伊丝娃儿时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6)浙0281民初120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支付93360.87元的义务,现查明*国民系被执行人广州伊丝娃儿时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国民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