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昌盛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昌盛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伊丝娃儿时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10854号
原告:宁波市海曙昌盛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国安巷8号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3213589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伊丝娃儿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天河区天源路963号二楼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84863742Y。
法定代表人:*国民,职务不详。
原告宁波市海曙昌盛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伊丝娃儿时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昌盛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海曙昌盛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