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建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5民初1625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5月7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固始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计1277元,由***负担。
审判员申铭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