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7民初75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54号彩虹花园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087044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6790元,或查封、扣押上述三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679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54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高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