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91民初52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第三人: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艺,总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23元,减半收取29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宏海
审判员  田晓丹
审判员  蔡惠娥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武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