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75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彩虹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0870440K。
法定代表人:张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住洛阳市高新区/div>
本院在审理***与陈立斌、高建华、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的申请,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豫0327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立斌、高建华、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6790元的财产。后本院依据该裁定于2020年4月28日冻结了陈立斌、高建华、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3民终6003号民事判顺决确认其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6790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