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洛阳经济开发区鑫和佳园公寓楼1-14。
被执行人: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郑市创业路与湖滨路交叉口华祥喜度大厦1单元。
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9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刘铁军未履行支付义务,未报告财产。
二、在2021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1月22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7月16日共计提起四想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仅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合计0元。对冻结的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再解封账户。
2.2021年3月5日经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
3.通过洛阳市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
二、申请人洛阳芭堤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执行。
双方私下协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11执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