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国网河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6780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南国良。
被执行人: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区创业路与湖滨路交叉口华祥喜度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玉军。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0月7日生,住郑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4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执行人824756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29日、8月18日、12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9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于2024年9月9日查封到期。
四、我院到上述查封房产实地调查,查明该房产已对外出租。案外人向我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房产暂无法处置。
五、于2021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817927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817927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审判员  王少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