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84民初1489号
原告: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区创业路与湖滨路交叉口**喜度大厦1单元7层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68912524K。
法定代表人:李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龙,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梨河镇供销合作社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572059554。
法定代表人:高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民,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杰,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该公司工程部人员。
原告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江龙,被告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民、王广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国贸大厦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书》;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款:包括供应基站(机房)、
地热能提取井及外网工程建设款,共计5997302.08元、违约金299865.104元;三、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夏季商场供冷费用336000元(8月1日至10月1日);四、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冬季商场供暖费用772800元;五、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冬季公寓供暖费用100000元(7-25层);(以上共计:7505967.18元);六、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等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在2018年6月29日签订:“**国贸大厦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目的:通过原告建设浅层地热能中央空调,解决案涉大厦制冷、供暖需求。我公司投入5997302.08元建设**国贸大厦地热能中央空调系统,2019年12月12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按照合同5.1的约定:本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完工后,运行管理和收取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给予运行管理和收取费用所需的各种配合,中央空调系统的收费权归我公司所有。**国贸大厦中央空调自2019年12月12投入运行以来,被告**置业均未向原告支付过中央空调使用费,更恶劣的情况是2020年11月27日暴力拆除原告保养完成的封条,擅自进入原告机房设备间,将中央空调主机开启,为“**国贸大厦”进行供暖,并私自收取公寓(7-25层)供暖费。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此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资产的严重侵害,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合同13.2.1、13.2.2的约定,被告违约需要赔偿我公司投资款5997302.08元,投资款5997302.08元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为299865.104元以及2020年夏季商场供冷费用336000元(8月1日至10月1日)、2020年冬季商场供暖费用772800元、2020年冬季公寓供暖费用100000元。综上,被告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侵害了原告利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郑州**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是一家严重失信的企业,与我公司签订该项目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的目的完全是为了骗取国家能源补贴款,存在欺诈行为。我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与原告签订的《**国贸大厦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实际与我公司系合作关系,外网由原告出资,内网由我公司出资,收取冷暖费扣除税金后按8(原告)比2分成,原告负责运行后的日常保养、维修等事宜。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定金50万元。我公司支付定金后,原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第3条第3.2项的约定,本项目建设工期为120日,自2018年7月10日-2018年11月10日止,可是原告并没有按照此工期要求竣工,直到2020年8中旬才勉强试运行,原告诉称2019年12月12日投入运行,2020年8月还在施工,怎么会在2019年12月12日投入运行呢?从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项就可以看出,纯属捏造事实。原告诉称2019年11月27日,我公司强行拆除封条,将中央空调主机开启,事实不像原告所诉的那样。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及合同约定取暖的时间应在2020年11月15日开始,可是由于原告没有与业主妥善取暖面积及取暖费的缴纳方式,造成众多业主到我公司闹事,去政府信访,给我公司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公司多次派人与原告协商未果,我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原告发出了联系函,要求原告在2020年11月26日启动冬季应急供暖。为了减少给我公司及商场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我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才委托他人将中央空调启动。按照合同第二条第4.2项室外项目内容规定,中央空调主机系统、变频自动化控制系统等设备设施,应由原告出资购买,由于原告无资金运转,连购买中央空调的资金都没有了,我公司为了尽快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减少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被告向原告指定的商家支付了购买中央空调主机等1435370元的外网配套设备款。中央空调主机是我公司出资购买的,原告没有将该款项支付给我公司,中央空调的产权理应归我公司所有,不属于恶意强行开启的事由,开启中央空调也是为了减少原告应承担的损失,因为合同第13.1.3条约定“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提供冷暖气服务的,承担赔偿用户责任”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保留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权利。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但原告未有将中央空调的运行的技术资料交付我公司,也没有对我公司进行技术交底,更没有对我公司的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我公司对日常保养、维护缺少这方面的人才,由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为宜,据此我公司不同意要求解除合同。二、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款:包括供应基站(机房),地热能提取井及外网工程建设款共计5997302.08元,违约金299865.10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第四条4.1项的规定,本项目为商业、住宅综合体建筑,以实际安装空调面积据实结算。地下一层至六层商业面积,室内基本建设费120元/m2,七至25层住宅、公寓及酒店,室内基本建设费100元/m3,该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该项工程竣工后,原告至今未有与我公司办理结算手续,根据我公司的现场勘验,地下一层至六层商业空调安装面积为17332.52m2,应计工程款为17332.52×120=2079902元,七至25层住宅、公寓及酒店,空调安装面积为16548.48m2,应计工程款为16548.48×100=1654848元,总合计建设费为3734750.4元,我公司已全额支付给了原告,我公司已实际付款5290370元。由于被告未支付工人工资,外网工程未全部施工完毕,原告就没有施工工人了,尾部工程我公司自行安排第三方施工,并告知了原告,我公司为此支付工资及材料款88946.6元。合同第四条4.1项的规定还约定,甲方(原告)投资总额约为万元,用于供应基站(机房)、地热暖提取井及外网工程建设该项规定说明了,该项工程的建设资金,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由于原告在履行合同中不守诚信,不按图纸要求施工,应打10眼水井,主机房应安装两台补水泵,才能满足制热、制冷的效果,可是原告为了减少成本,只打了四眼水井,主机也没有安装两台补水泵,直接导致制热、制冷的效果达不到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的标准,业主多次到公司要求拆除并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及工人的工资,商家及工人多次到我公司闹事,通知原告前来处理,被告避而不谈,给我公司的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工期严重超期,并且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出资购买中央空调设备,违约责任完全在于原告,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为此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款:包括供应基站(机房),地热能提取井及外网工程建设款共计5997302.08元,违约金299865.104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三、原告要求我公司给付2020年商场供冷费33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第4.3、原被告双方是一种合作关系,利润分成比例原告为80%,被告为20%,4.4条约定,“本项目利润=收取能源费用-税金=费用,费用包含运行水电费、人员工资、系统维修保养费、财务费,具体数据由甲方(原告)出具财物报表,报表由双方财务会计核对认可”。5.1条约定“本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完工后,运行管理和收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给予运行管理和收取费用所需的各种配合”。合同8.1条约定“配合甲方与适用方签订冷暖气有偿使用协议。”根据该条款的约定,我公司不是商场的企业管理人,也不是实际使用人,我公司不但没有收费的权利,更没有交费的义务,并且该中央空调是在2018年8月中旬才试运行,经过多次调试都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制冷效果,商场已经不再使用制冷了,并且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也没有与商场签订冷暖气有偿使用协议。为此原告要求我公司给付2020年商场供冷费33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的第四、五项诉讼请求,我公司的答辩意见同第三条基本一致,但原告计算的费用是如何计算的,扣除税金、水电费等费用外,才能按分成比例提取,并且原告并没有出资购买中央空调等设备,也没有进行管理、维护,有什么理由要求按2:8分成计算。我公司委托他人开启中央空调理由已在答辩第一项中阐明事实与理由,否则业主会要求我公司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现在原告还下欠物业公司水电费100多万元。为此原告的第四、五项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其义务,导致工期严重延误,且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告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国贸大厦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为1.总则1.1为了保护环境、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号召,甲乙双方愿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乙方建设的“**国贸大厦”项目,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地热能中央空调系统,解决建筑物的制冷、供暖的供应需求。1.2甲方愿意为乙方项目的地热能中央空调系统进行投资、建设维护、运营管理,满足冷、暖气的供应。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合同能源办法,达成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2.项目实施的目的、方式、名称和内容及资产归属。2.1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节约能源、减少大气环境污染,解决乙方“**国贸大厦”项目的制冷供暖需求,解除乙方对中央空调后期运行管理的后顾之忧。同时,使甲乙双方从后期运营管理中得到节能产品带来长期的收益。2.2实施方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安装地热能中央空调。2.3项目内容:室内风盘、管道、中央空调主机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水源及外网的施工、中央空调系统的后期运行管理,冷、暖气费用的收取。2.4项目内容及资产归属。2.4.1室内工程项目内容:室内末端风盘、管道系统安装,室内末端风盘动力配电、风盘故障诊断系统配电、风盘控制配电等系统及与之相关的室外联动、远程检测、开启控制、故障报警等系统。2.4.2室外工程项目内容:浅层地热能提取装置、中央空调机站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变频自动化控制系统、机房空调设备配电系统、分户控制及故障报警系统、机房与室外连接的管网系统、水泵等施工。2.4.3项目室内所有设施资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可随其所属的房屋的买卖而转移。2.4.4项目室外所有设施资产,在合同能源管理期内所有权归甲方,到期无条件移交至乙方,并保证设备运转正常。3.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期限及建设期限。3.1本合同期限为25年。自实际投入使用期始,满25年止。3.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120日。自2018年7月10日始,至2018年11月10日止。4.甲乙双方投资额度及分享比例4.1本项目属商业、住宅综合体建筑,以实际安装空调面积据实结算(此处原表述为“以实际安装空调建筑面积据实结算”,后将“建筑”二字拉掉,并在此处加盖了**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地下一层至六层商业面积㎡,室内基本建设费120元/㎡;七至二十五层住宅楼、公寓及酒店面积为㎡,室内基本建设费100元/㎡。室内工程由甲方负责组织施工,用于供应基站(机房)、地热能提取井及外网工程建设。4.2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定金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以后按月进度支付已完成工程量85%,室内工程安装完毕再支付至总额的95%。余款5%投入使用后付清,提供正式发票。室外符合施工条件后,甲方室外工程必须与室内工程同步进行,施工方每月进度计划应附上室外工程进度以及投入资金报表,经项目部审核与室内工程基本等同后,项目部方可支付当月进度款,否则可推至下月支付。4.3本项目运营产生的收益进行税后利润分配,税后利润计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比例为:甲方占80%,乙方占20%。交房后入住率低于30%空调系统不运行;达到30%,系统开机运行;达到50%入住率时,产生利润后开始分享收益。4.4本项目利润=收取能源费-税金-费用,费用包含运行水电费、人员工资、系统维修保养费用、财务费用。具体数据由甲方出具财务报表,报表由双方会计核对认可。5、收费、运行管理及设备用能支出。5.1本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完工后,运行管理和收取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给予运行管理和收取费用所需的各种配合。5.2合同期内机房设备管理、维护、运行电费由甲方承担。6.收费标准、时间及效益分享期限、比例、方式。6.1、收费标准及冷、暖气供应时间:供冷期90天,从每年的6月15日至9月15日;供暖期120天,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15日。在用户书面通知的前提下,可以提前或延后供应。价格不变。6.2收费标准方式、时间:1)按面积计费的收费标准:酒店、办公楼及楼裙商业为0.28元/m2.天,酒店为0.25元/m2.天,居民公寓楼为0.19元/m2.天,夏、冬季供冷、热同价(收费价格另议)。2)按流量计费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住宅流量收费标准为0.25元/KWH,若不使用空调,用户需要缴纳6元/m2供暖和制冷季的基本费;开发商自持部分未销售出去的房屋不用缴纳基本费。住宅酒店均需加装流量表。在用户书面通知的前提下,可以提前或延后供应,价格不变。6.3以上两种方式使用储值卡,使用方根据需求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和缴费方式。6.4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甲方在项目中投资所涉财产,所有权全部无偿转让给乙方,并保证该项目设备正常运行。6.5开始分享利润后,每年采暖或制冷期结束后,一月内甲方将项目效益向乙方支付。期间有拖欠未交费用在实际回收后支付。6.6分配期限:从开始分享利润起至合同期满止。6.7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付款账户为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开户行账号,不以其他任何方式支付给任何人。乙方收款后一周内向甲方出具相应手续。6.8空调效果达到暖通行业国家设计标准,室内效果:夏季24C+2C,冬季20+2C。7.甲方责任:7.1甲方产品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时提供该批产品的认证书,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7.2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符合施工条件7个工作日内进行施工安装。7.3投入使用后效果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7.4在质保期内,室内设备非人为损坏的,包修包换;质保期外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只收取材料费。日常保养、维护免费。7.5甲方在合同约定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以及造成第三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甲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8.乙方责任8.1配合甲方与使用方签订冷暖气有偿使用协议和收取费用。8.2提供甲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施工中协调好各方与甲方的配合,保证甲方能正常施工。8.3配合甲方维护整个系统、设备不受人为破坏、受损或被盗。8.4为甲方后期运行管理、维护、收费人员无偿提供居住、办公房屋一间。8.5乙方需负责将动力电源引到主机房配电柜(一级配电);甲方负责配电主机房至空调主机设备的电缆及配电箱,并在电力部门将该设备户名登记为甲方,设备产权仍归乙方所有。8.6乙方需给予甲方配合办理项目各项手续。9.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9.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9.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10.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10.1甲方需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甲方所属的分公司或者有关联的公司时,应书面告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转让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由甲方指定的受让方继续承担。受让方无法或拒不承担时,仍由甲方承担。10.2乙方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同意之前,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权利义务无效。转让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由乙方指定的受让方继续承担。无法或拒不承担时,仍由乙方承担。13.违约责任13.1甲方违约:13.1.1甲方应按时支付已收益的乙方应分享数额。逾期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期间拖欠未交的费用除外。13.1.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属于甲方责任,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3.1.3未按国家规定标准提供冷暖气服务的,承担赔偿用户责任,免除使用方未供暖期限内冷暖气费用,顺延到下一个供应季。13.1.4在履行本合同时,甲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项目不能运营收益的,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所有投入的5%违约金。13.1.5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乙方对于本项目的全部投入及本项目预期的收益。13.2乙方违约:13.2.1鉴于甲方的投入包括资金和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在履行本合同时,除甲方原因与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项目不能运营收益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所有投入的5%违约金。13.2.2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甲方对于本项目的全部投入及本项目预期的收益。13.2.3自用部分未及时缴纳费用,造成甲方不能按时缴纳电费,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供应的,承担违约责任及补偿甲方的损失。14.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争议。15.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5.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15.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15.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15.4甲、乙双方用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15.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用书面方式。15.6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15.7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
之后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场施工。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直接支付了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款;也有受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指示,代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买室外项目设备货款。
2020年9月28日,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收取2020年冬季及2021年夏季空调运营费的通知》,内容为:**国贸大厦:预计2020年冬季,冷空气来袭比较早,为保证供暖效果,我公司需要提前对中央空调系统进行清洗保养和设备维护,为了不影响设备正常开机,以下事项,还望贵公司给予重视并进行配合:1、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我公司财务制度要求,将取消所有共管账户。2、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请贵公司在2020年10月15日前,将2020年冬季供暖费、2021年夏季制冷费以及往年欠款一次性支付到我公司指定账户。3、运营费用支付后,我公司将安排专人对中央空调系统进行冲洗、保养、调试,以确保中央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如贵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费用,我公司将暂停供暖、供冷服务,暂停服务期间,正常收取运营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贵公司承担。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将该通知邮寄给高柯,于2020年9月30日签收。
2020年11月25日,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向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联系函,内容为: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首先,感谢贵司长久以来对我司工程项目的合作与配合。贵我双方就**国贸(龙湖镇双湖大道与107交叉口西北角)项目现根据物业服务要求,由于气温较低,需贵司启动冬季应急供暖,在2020年11月26日满足物业冬季取暖要求。具体供暖区域:商场负一层至四层(一层区域不含西手扶梯西侧)负一层1041㎡;一层3619㎡;二层至四层12420㎡;合计面积17080㎡。该联系函以微信方式发送至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被告关于结算面积产生分歧:原告主张结算面积应为施工范围内的建筑面积,被告主张结算面积为施工范围内的实际使用面积,楼梯间及走廊不应计入范围内。被告认为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工程款,其实际付的工程款已超出其应付的工程款。双方也因此未能形成最终的工程款结算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国贸大厦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书》;《关于收取2020年冬季及2021年夏季空调运营费的通知》;快递查询单;付款申请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联系函;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的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一是未向原告支付中央空调使用费;二是被告擅自进入原告机房设备间,将中央空调主机开启,为“**国贸大厦”供暖,私自收取公寓供暖费。关于中央空调使用费,双方约定为:“本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完工后,运行管理和收取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给予运行管理和收取费用所需的各种配合”,据此约定,运行的管理和收取费用是由原告方负责,被告只是给予运行管理和收取费用的配合,双方也未见有其他关于被告方应支付中央空调使用费的约定;原告之前通知被告交费也并无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此事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擅自进入原告机房设备间,将中央空调主机开启,为**国贸大厦供暖”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的事由:被告与原告合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其建设的国贸大厦制冷、供暖需求。在原告项目基本完成后,却不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不提供制冷、供暖服务,在此情况下,被告为保证大厦正常运行的需求,在联系原告未果的情况下,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非恶意侵害原告方运营管理权利,被告的此行为不能成为原告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事由。原告方主张被告方私自收到公寓取暖费,并无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国贸大厦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书》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对其基于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赔偿其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也一并予以驳回。
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为:“鉴于甲方的投入包括资金和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在履行本合同时,除甲方原因与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项目不能运营收益的,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所有投入的5%违约金”,原告后期未再运营管理涉案项目,并非被告恶意驱逐,而是原告自己停止了涉案项目的运营管理;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有其他恶意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项目不能运营收益的行为,其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2020年夏季商场供冷费用、冬季商场、公寓供暖费用的请求,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商场的供冷费用及供暖费用的支付义务主体为被告,或是被告代为收取,并应交与原告,故依法应驳回其该两项诉讼请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私自收到了2020年冬季公寓供暖费用,并应交与原告,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3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9342元,由原告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宗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