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249号
原告: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6527213P,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秋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娜,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会峰,河南贵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恒坤能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FG8K2G,住所: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A-1楼。
法定代表人:倪红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进,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68912524K,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区创业路与湖滨路交叉口华祥喜度大厦1单元7层7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歌,女,198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恒坤能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润恒坤能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润恒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61.2元减半收取7530.6元,由原告河南中信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洪光
审 判 员 孙玲玲
人民陪审员 孟 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