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民初3390号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东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5716793955。
法定代表人:郭延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天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钟岭街办十里亭钟岭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JA2G12。
法定代表人:卢添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天川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川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88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结构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海龙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川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抚州青云峰支行账户为3605××××0128的银行存款288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结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向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华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