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81民初813号
原告: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西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0589162。
法定代表人:孙智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西直街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716645704R。
法定代表人:王跃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全,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98.00元,减半收取计9699.00元,由原告北京新世纪京喜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