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市平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民初3458号
原告:大庆市平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佰义,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北安市西直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路,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平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平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平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平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庆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