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181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健康路与兆麟街路口。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60227.0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6022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宏

审判员  于旭芳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冯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