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181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健康路与兆麟街路口。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60227.0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6022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宏
审判员 于旭芳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冯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