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181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男,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锡彧,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黑118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购楼款及利息62731.00元,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除在邮储银行有存款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现本案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由存款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1执4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亚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邢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