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1181执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黑1181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给付定金款及案件受理费共29896.00元,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邮储银行有存款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已将上述账户轮候冻结,现本案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有存款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9)黑1181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邢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