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唐法执字00575-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1年12月1日,汉族,住唐河县。
被执行人郑州禹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唐民一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州禹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防水工程款375200元。诉讼费6928元由郑州禹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郑州禹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州禹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唐河县大河屯镇政府移民办公室有质量保证金167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禹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唐河县大河屯镇镇政府移民办公室的质量保证金元。
账户:621××20.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