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州禹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关印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1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禹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顺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顺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印,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
委托代理人***,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禹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3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军
审判员***
审判员邹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