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终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11号投资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20号703、704、705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104号楼2**610。
法定代表人:李淑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
原审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168号景泰创展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海滨社区蛇口***44号蛇口大厦壹楼北座。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坤。
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省电白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288号3栋6层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1014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冠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1188号中铁科技大楼11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7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979.23元,减半收取101489.615元,由上诉人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方
审 判 员 甘 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