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13105号 原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3号广州互联网产业园B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50178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10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1164X8。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10日 待裁事项: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该案项下争议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448元,减半收取为6224元,由原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蒙   海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   阳   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