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13105号
原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3号广州互联网产业园B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50178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101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1164X8。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10日
待裁事项: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该案项下争议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448元,减半收取为6224元,由原告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蒙 海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 阳 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