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1民初1177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住所地:丰城市新城金中环A区289号(消防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4038423E。
负责人:曾新辉。
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南路金水财富广场3栋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59460121K。
法定代表人:***建。
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下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赣0981民初11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在丰城市住总运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20000元或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现申请人以双方经法院调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甘万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熊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