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

***与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潘新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1民初134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南路水金财富广场3栋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159460121K。
法定代表人:***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湖口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
被告:九江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城桃源新村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56382092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九江县新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九江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9元,减半收取24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新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