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

九江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九中执字第1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九江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柴桑区庐山南路水金财富广场3栋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15946012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柴桑区沿河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485422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2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九江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与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调查到***、***、缪程、***、***、***、蔡桥、***在购买被执行人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闽华兴苑3-1402、3-1002、3-301、3-305、3-704、3-401、3-702、3-502时,尚有共计2021400元购房余款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缪程、***、***、***、蔡桥、***应向被执行人九江县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闽华兴苑3-1402、3-1002、3-301、3-305、3-704、3-401、3-702、3-502共计2021400元购房余款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
审判员熊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