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

丰城市罗南铝材总经销、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1民初1119号
申请人:丰城市罗南铝材总经销。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建材市场225-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1L2710817XU。
经营者:***,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南路水金财富广场3栋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159460121K。
法定代表人:***建。
第三人:丰城市住总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才教育小区4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93786917C。
法定代表人:**云霞。
申请人丰城市罗南铝材总经销与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丰城市住总运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丰城市罗南铝材总经销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丰城市罗南铝材总经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