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1民初1177号
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住所地:丰城市新城金中环A区289号(消防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4038423E。
负责人:曾新辉。
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南路金水财富广场3栋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59460121K。
法定代表人:***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在丰城市住总运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20000元或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洪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在丰城市住总运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20000元或被申请人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甘万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熊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