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

***与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4民初407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华,都昌县大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南路水金财富广场3栋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159460121K。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建。
原告***与被告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江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已赔偿其直接损失、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家奇
书记员杨康